4.完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类保险制度,逐步提高统筹层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5.大力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和慈善事业。(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6.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编委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7.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完善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服务制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8.推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低碳经济和绿色经济,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
9.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强科教文体、商业流通以及社会治安、安全生产等领域的制度建设。(省公安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体育局、省服务业委、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质监局)
10.深化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等制度改革,完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积极推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1.推进投资体制改革,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放宽社会资本投资领域,完善社会投资监管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审计厅、省监察厅)
12.理顺乡镇(街道)与村(居)委员会的关系,保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依法行使自治权利,建立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与政府相互衔接和良性互动机制。(省民政厅、省农委、省监察厅)
13.推动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向农村倾斜,强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
四、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1.科学界定和划分各级政府之间、政府部门之间、政府和部门内部的决策权限,强化决策主体责任,实现事权、决策权与决策责任的统一。(省编委办、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研究室、省监察厅、省政府各部门)
2.完善决策规则,健全决策程序,提高公众参与度。加强决策的公开听取意见、专家咨询论证、听证、合法性审查、实施情况跟踪反馈等制度建设。(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研究室、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3.加强各级政府决策咨询机构建设,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制。(省编委办、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
4.完善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机制,明确责任追究的主体、范围。(省监察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审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