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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度深圳市环境状况公报


  七、自然生态保护

  (一)生态环境状况。

  2009年,全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45.02%,自然保护区覆盖率达到30.65%;974平方公里的生态控制线范围得到有效保护。

  (二)措施与行动。

  编制深圳市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开展“国家生态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深圳市生态街道”、“绿色社区”等生态细胞工程创建;福田区生态区创建通过环保部技术评估,罗湖区、南山区生态区创建通过了省环保厅考核验收;龙岗区完成国家生态区创建自查评估;南山街道、松岗街道和坪地街道被市政府命名为“深圳市生态街道”,84个社区获深圳市“绿色社区”称号,观澜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获得“深圳市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称号。

  八、人居环境管理

  (一)人居环境工作体系。

  构建大环保格局。在政府机构改革中,设立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划入原市环境保护局职责及原市建设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原市水污染治理指挥部办公室、原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有关职责,归口联系市住房建设局、市水务局和市气象局;组织召开了人居环境系统第一次归口联系工作会议。

  (二)污染减排。

  强力推进污染减排工作。狠抓监测、考核、统计三大体系建设,持续推进工程减排、结构减排和管理减排三大减排措施;对各区各有关部门开展年度污染减排工作考核;编制2009年度污染减排工作计划,细化分解任务,落实到相关部门;加强在线监控系统建设,我市污染源在线监控联网企业已达299家,共354个监控点;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验收工作,开展在线监测数据有效性判定。经环境保护部和广东省环保厅现场核查确认,我市2009年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较2008年减排0.48万吨和0.29万吨,超额完成国家和省下达我市的年度污染减排任务。

  (三)环保考核。

  继续完善党政领导干部环保实绩考核制度。对6个区和24个市直部门开展环保实绩考核,对能源集团等3个国有集团实行环保实绩评价;将生态资源状况纳入环保实绩考核,实现生态资源状况从定性描述向定量考核的转变;完成国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和广东省环保责任考核工作。

  (四)环保立法。

  环保立法工作取得突破。完成《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的修订工作,确立了“环境优先”的基本法律原则,建立了较为完整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为新阶段我市人居环境保护和建设提供了基本法规依据,该条例已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完成《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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