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新型企业建设与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创新型企业评价制度》的通知
(浙科发政〔2010〕118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和创新型企业:
建设创新型企业是国家技术创新工程三大载体之一,是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途径,是示范引领广大企业走上创新驱动、转型升级发展之路的重要抓手。为扎实推进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浙江省试点,在省市县三级全面开展创新型企业建设工作,进一步确立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切实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我们制订了《浙江省创新型企业建设与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创新型企业评价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市、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和管理评价制度。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浙江省创新型企业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省创新型试点和示范企业(以下简称“创新型企业”)培育发展,发挥创新型企业在创新战略、技术创新、品牌创新、机制创新、管理创新、文化创新,推进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中的示范、引领与带动作用,进一步确立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引领产业技术创新与进步,推动浙江经济走上创新驱动、内生增长的发展轨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产业发展导向,以技术进步和高素质劳动力为根本的发展驱动力,以持续的自主创新能力为基本的发展路径,以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具有显著的行业带动力的企业。
第三条 建设创新型企业工作要紧紧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重点支柱产业转型升级、重点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培育、推进传统块状经济向现代产业集群转变的要求,按照“突出引导、注重集成、分类指导、重点推进”的原则,通过试点一批、示范一批、带动一批,培育形成我省创新型企业梯队,着力推动产业创新发展。
第四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会同省级相关部门共同负责建设创新型企业工作的组织和宏观指导,并根据各部门职能,加大对创新型企业建设的支持力度。
第五条 本办法主要针对省级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的管理,市县级创新型企业的管理,由各市、县(市、区)参照本管理办法制定、实施。
第二章 选择条件
第六条 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原则上要从146家工业行业龙头骨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农业科技企业等中推荐。申请开展试点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中国公民或中资机构在浙江境内全资设立或控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不具备上款资格的海外留学人才创办的企业(简称留学人员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留学人员为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参照证监会2006年第35号令《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
八十四条规定进行界定);企业的运营总部、研发总部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部门设在浙江境内,且近三年(成立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在浙江发生的缴税额和研发费用均占全部纳税额和全部研发费用的60%以上,产品增加值的60%以上源自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