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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问题的批复
(浙土资厅函〔2010〕549号)


绍兴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2010 年前经国家、省批准的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收回审批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6号公告),自2009 年12 月30 日起,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和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具体建设项目用地供地方案均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城市规划等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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