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0年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浙财会〔2010〕32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各省级和中央在浙单位:
为了进一步提升我省高级会计人员素质,根据
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浙财会字〔2007〕39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于2010年7月至11月举办全省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承办单位
全省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由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承办。
二、培训对象
培训对象为我省具有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目前尚不具备高级会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但在大中型企业或省级单位主管部门担任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会计人员可自愿参加。
三、培训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