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卫生局关于调整住院床位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成价费〔2010〕106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卫生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卫生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发改委价格〔2003〕1874号)及《成都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项目<特许权协议>》精神,结合近几年医疗成本上涨因素和相关政策,在征求意见基础上,经研究,并报经市政府同意,适当调整我市住院普通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普通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此前发布的《成都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及修订与本规定内容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