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价局关于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批复
(成价函〔2010〕63号)
成都瀚洋环保实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申请》(成都瀚洋函〔2009〕第51号)收悉。为了控制医疗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你公司与我市城市管理部门签订了《特许权协议》,对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卫生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产业化的通知》(发改委价格〔2003〕1874号)和已经签订的《特许权协议》精神,经研究并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及相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范围及对象
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医院、社区医疗卫生中心、门诊部、卫生室、个体医疗诊所、宠物(动物)诊疗机构等医疗废物产生单位。
二、收费标准
1、住院部按上年实际利用床位数,每张床位每日收取1.80元。
2、门诊部以及没有固定床位的诊所按上年门诊(挂号)人次数,每人次收取0.09元。
3、宠物(动物)诊疗机构及无确切门诊(挂号)人次的医疗机构,按实际医疗废物产生量以每公斤3元(分3年到位,2010年1元,2011年2元,2012年起3元)的标准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