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离校后由毕业生个人办理
1、离校后落实就业单位的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应与就业单位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式四份),并经毕业高校盖章确认。然后持本人毕业证书、“毕业生就业(待就业)报到证”和“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等材料,到就业服务窗口办理有关就业手续,由省教育厅签发新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2、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毕业生调整改派须在一年内办理,逾期不再办理有关调整改派手续。毕业生就业后的调整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办理”。一年内办理调整改派就业手续,应提供与原签约单位解除就业协议的证明材料、原“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本人毕业证书,并持与新就业单位签订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到就业服务窗口办理有关手续,由省教育厅签发新的就业报到证。
3、已在非生源地就业的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要求回生源地待就业,允许一年内办理。要求提供与原签约单位解除就业协议的证明材料、原“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本人毕业证书,以及生源地户籍证明,到就业服务窗口办理有关手续,由省教育厅签发新的“毕业生就业(待就业)报到证”。
4、办理各类手续,若本人无法亲自办理,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但应提供委托书(内容应有委托人毕业证书复印件、委托人签章、受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受委托人的签章),方可办理手续。
(三)其他规定
1、根据省人事厅、教育厅联合下发的闽人发[2006]173号文件规定:从2007年开始在全省统一启用新版“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式四份)。
2、毕业生毕业的当年12月31日之前与就业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 一式四份由毕业学校提供,并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其中一份交省教育厅存档;毕业的第二年起与就业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学校意见栏可省略不填。
3、在校期间享受师范专业奖学金的本科毕业生到非教育系统就业的,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1996年1月28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规定“……经批准毕业时改派从事非教育教学工作的,或任教未满5年服务期(不含见习期)改行从事非教育教学工作的,根据不同情况,偿还教育培养费”。按省财政厅、物价局相关文件规定:缴纳培养补偿费标准为每人4000元。属于省财政拨款的福建师范大学、集美大学、漳州师范学院、厦门大学(只限美术、音乐专业)的师范本科毕业生,就业材料经审核合格后向省教育厅缴纳培养补偿费;属设区市财政拨款的高校师范本科毕业生培养补偿费由设区市教育局负责监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