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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等关于举办2009年福建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的通知


  (一)参赛选手奖

  每个竞赛项目按参赛人数(组数)的10%设一等奖,20%设二等奖,30%设三等奖;对参赛人数(组数)不足10个的竞赛项目,设一等奖1个,二等奖1个,三等奖2个,同时设优秀奖若干。对参加全省大赛获奖的学生、教师选手,颁发相应大赛获奖证书。

  1、对获得全省大赛部分个人竞赛项目(含机械加工技术、烹饪、美容美发、旅游类各个项目和建筑制图、电子产品装配与调试、动画片制作、汽车维修基本技能、喷漆、钣金、服装设计项目)的选手竞赛成绩合格后,前10名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相应职业的职业资格证书;前 5名的选手在相同职业原有技能等级基础上晋升一级职业资格。

  2、对获得全省大赛第1名的学生选手(团体竞赛项目推荐其中1人),可按程序向省教育厅申报“福建省优秀学生”或“福建省三好学生”荣誉称号;其中是团员的,可按隶属关系申报“福建省优秀共青团员”荣誉称号。

  3、对获得全省大赛个人竞赛项目第1名的教师选手,由省劳动保障厅授予“福建省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符合条件的可按程序向省总工会申报 “福建省五一劳动奖章”;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还将由团省委授予“福建省杰出青年岗位能手”荣誉称号。对获得全省大赛个人竞赛项目第2-5名、团体竞赛项目一等奖的教师选手,可按程序申报 “福建省技术能手”荣誉称号;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还将由团省委授予“福建省青年岗位能手”荣誉称号。

  (二)指导教师奖

  对获得本次全省大赛一等奖选手的指导教师,授予指导教师奖,颁发获奖证书。

  (三)团体优胜奖

  按竞赛项目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获奖人数分别记7、5、3、1分(团体竞赛项目分别记9、7、5、2分)加权累计各参赛代表队团体总分,再按参赛代表队的10%、20%、30%分别设置中职、高职团体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颁发相应的奖牌。

  (四)优秀组织奖:根据各设区市、省属中职代表队、高职院校组织选拔赛及参加本次全省大赛的组队、团体成绩等情况,评选优秀组织奖,颁发相应的奖牌。

  (五)贡献奖:对在本次全省大赛中做出积极贡献的单位、行业协会、企业授予贡献奖,颁发奖牌。

  (六)优秀工作者:对在全省大赛组织、实施过程中表现突出的个人(领队、评委、工作人员等)授予本次大赛优秀工作者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根据全省大赛的结果,将选拔部分的优秀学生选手代表我省参加2009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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