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高铁、高速公路及政府投资的大型公用设施建设要将通信设施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建设单位在项目规划、勘察设计前应书面征求通信部门投资同步建设需求,做到同步实施、协调发展。各级政府和建设部门要将通信驻地网、基站等通信设施纳入住宅小区和商住楼的竣工验收。
(三)保障生产要素。
1.保障通信用地。对有关通信项目所需生产用地(含基站机房)的选址、征地工作,各级政府和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要依法办理用地、建设审批手续,依法依规给予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相关费用优惠政策。针对村通、乡通等用地分散、点多面广的特点,按照统一规划、按项目申报、审批的原则加快审核进度。
2.落实用电价格政策。切实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川府函〔2007〕132号)中有关用电价格政策,实现通信生产动力用电与普通工业用电同价执行,并按照国家电价改革进程逐步实现通信服务照明用电与普通工业用电价格并轨。有关部门要继续争取直购电政策支持,并研究直购电政策调整的应对措施。
3.解决农村电力引入问题,保障通信用电需要。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民生工程建设要求重点保障“三州”及革命老区村通、乡通站点用电需求,地方政府负责协调电力部门将市电引到通信机房和基站,确保通电与通信建设同步。各级政府在储备油的储备与使用上应充分考虑通信运营企业油机用油的需求。
(四)进一步落实通信建设赔补偿政策。对符合《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灾后通信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08〕307号)规定的赔补偿通信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加强对通信业发展的保护。
1.加强正面舆论宣传,引导群众正确认识移动通信基站建设问题,消除少数群众对移动通信基站进小区的抵触情绪。进一步加大对盗窃破坏通信设施、非法收购通信器材等不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基站、传输等通信设施的保护。各级政府在基础设施、市政设施建设及旧城改造中应保护好电信基础设施,需要电信基础设施迁、改、建的要做好相关协调工作并给予合理补偿。对施工过程中的恶意损坏通信基础设施的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加大对WAP(无限应用协议)社会网站盗版内容的打击力度,引导用户通过合法的渠道下载正版音乐、正版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