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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下达2009年度学校安全工作目标责任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下达2009年度学校安全工作目标责任的通知
(闽教安组〔2009〕4号 2009年3月13日)


各设区市教育局,各省部属高等院校、厅直属学校:
  2009年,省政府对我厅下达四项安全生产控制目标,具体内容为:一、贯彻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闽政文[2009]33号)精神,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二、按照《福建省开展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活动的指导意见》(闽安委[2008]29号)职责分工,负责检查、指导、督促各类学校的级别评定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三、校园内和由学校组织的活动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50人以内,较大事故控制在1起以内,不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四、加强学校车辆安全管理和驾驶员安全教育,有效预防和减少校车交通事故的发生。现结合我省学校安全工作的实际,将学校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分解下达到各设区市和有关学校,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控制目标

  (一)各设区市学校安全管理控制目标:

  1、师生各种非正常死亡人数控制在万分之零点六之内(见附表);

  2、校园内和由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发生的师生非正常死亡人数控制在万分之零点零五之内(见附表);

  3、不发生因管理不善引发的校内火灾、食物中毒、校舍倒塌等并导致师生死亡的责任事故;

  4、校园内和由学校组织的活动中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较大安全事故;

  5、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校车交通事故。

  6、不发生因管理不善、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导致发生杀人、抢劫、强奸、纵火、爆炸和入室盗窃等重大刑事犯罪事件。

  (二)省部属高校、厅属学校安全管理控制目标:

  1、校园内和由学校组织的活动中不发生师生非正常死亡责任事故;

  2、不发生因管理不善引发的校内火灾、食物中毒、校舍倒塌等并导致师生死亡的责任事故;

  3、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校车交通事故。

  4、不发生因管理不善、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导致发生杀人、抢劫、强奸、纵火、爆炸和入室盗窃等重大刑事犯罪事件。

  二、学校安全工作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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