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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对我省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有关学生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对我省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有关学生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的通知
(闽教财〔2009〕27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有关高等学校、省属各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福州一中、师大附中:
  为做好我省2009年高中阶段有关学生助学工作,现将有关学生摸底调查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2008-2009学年普通高中低保家庭学生的核实上报工作

  1、请各设区市财政、教育、民政部门按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对辖区内普通高中低保家庭学生(含农村低保、城市低保-下同)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于2009年3月27日前将《福建省普通高中低保家庭学生调查汇总表》(见附件1)汇总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

  2、各普通高中学校根据本通知要求及学校实际情况,认真填报《福建省普通高中低保家庭学生明细情况表》(见附件2),于2009年3月20日前报同级教育部门汇总,并经同级财政、民政部门核实、加盖公章,逐级汇总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

  3、福州一中、福建师大附中于3月20日前直接将《福建省普通高中低保家庭学生明细情况表》报送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

  二、做好2008-2009学年中职学校低保家庭学生及涉农专业学生的核实上报工作

  1、请各设区市教育、财政、劳动保障、民政部门按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对所属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举办中职、五年制高职教育的高职院校)低保家庭学生(含农村低保、城市低保)及涉农专业学生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五年制高职仅含前三年级学生),认真汇总、填报《福建省中职学校低保家庭学生及涉农专业学生调查汇总表》(见附件3),并于2009年3月27日前汇总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及省民政厅。

  2、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根据本通知要求及学校实际情况,认真填报《福建省中职学校低保家庭学生及涉农专业学生情况表》(详见附件4),《福建省中职学校低保家庭学生及涉农专业学生明细情况表》(详见附件5)于2009年3月20日前报同级教育部门(技校先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汇总)汇总盖章,经同级财政、劳动保障、民政部门会签盖章,逐级汇总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及省民政厅。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有关高校填报《福建省中职学校低保家庭学生及涉农专业学生情况表》(详见附件4),《福建省中职学校低保家庭学生及涉农专业学生明细情况表》(详见附件5),经主管部门或举办者盖章确认后,直接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及省民政厅。五年制高职一、二、三年级学生,属中职学校与高校联办的,由中职学校填报;属高校自办的由高校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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