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获得贷款贴息支持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照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类的市直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
(二)守法经营,信誉良好。
(三)在市直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四)在市直税务部门登记纳税,2008年度纳税额100万元以上,无不良缴纳税收记录。
第七条 支持范围与额度:
(一)中小工业类企业,指从事工业性生产活动,年销售额在3亿元以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企业、按照2009年银行实际贷款利息贴息20%计算,每户企业贴息最高限额为20万元,其中重点中小工业企业每户最高限额为25万元。
重点中小工业企业的认定条件。在满足上述定义的前提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重点中小工业企业:
(1)获得省级以上名牌名标称号的企业;
(2)获得我省百强民营企业或我市民营企业30强、成长型中小工业企业30强、市工业龙头企业、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加工类)称号的企业;
(3)被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或省级以上创新型试点企业、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市专利试点企业或承担市级以上科技项目的企业;
(4)符合省市共建先进制造业的项目并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
(5)被认定为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企业。
(二)加工贸易类企业,指从事加工贸易业务(含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且上年度联合年检合格,海关类别管理为A、B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2009年银行实际贷款利息贴息20%计算,每户企业贴息最高限额为20万元,其中重点加工贸易企业每户最高限额为25万元。
重点加工贸易企业的认定条件。在满足上述定义的前提下,符合我市外资产业发展导向,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重点加工贸易企业:
(1)被认定为国家、省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
(2)获得省级以上名牌名标称号的企业。
第八条 已获得当年省的贷款贴息支持或市财政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或单位,原则上本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上述的支持范围,企业要结合自身的实际选择其中一项类型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