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河源市直2009年一次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府办〔2009〕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直2009年一次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5月7日
河源市直2009年一次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投资力度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粤府〔2008〕98号)和市政府《关于实施“暖企工程”的意见》(河府〔2009〕1号),规范2009年市直一次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效应,缓解当前中小企业生产经营中的融资难问题,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和科技创新,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关于实施“暖企工程”的意见》(河府〔2009〕1号)规定2009年市财政安排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其中2009年安排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归入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政策、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扶优扶强的原则。
(三)财政引导、多方联动、有效融资的原则。
(四)专款专用、加强监管、突出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会同市经贸局、市科技局、市外经贸局、市金融办审核、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开展绩效评价。
市经贸局、市科技局、市外经贸局分别负责项目计划的实施,会同市财政局审核、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对计划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配合市财政局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章 支持方式、范围与额度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主要采取贷款贴息为主,奖励或补助为辅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