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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区环境噪声污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河源市区环境噪声污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10)(发布日期:2010年5月10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1日)废止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区环境噪声污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河府〔2009〕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河源市区环境噪声污染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09年5月21日

河源市区环境噪声污染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环境噪声管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改善生活环境和投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学习、生活的现象。
  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辆、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三条 凡在市区范围内向周围工作、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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