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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制作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规定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制作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规定
(河府〔2009〕47号 2009年5月31日)


  为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严禁任何单位、个人在全市范围内非法制作、销售和燃放孔明灯。孔明灯属于明火,外焰温度高达300℃,燃烧后上升,燃烧的火焰一旦掉落在燃气站、加油站和高压供电设备、通信设备、山林以及居民住宅极容易引发火灾,后果不堪设想。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燃放孔明灯危害的严重性,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坚决禁止非法制作、销售和燃放孔明灯。
  二、对非法制作、销售、燃放孔明灯的,由各级公安、城管、安全监管、质监、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
  三、各级公安机关牵头,城管、工商等有关部门配合,加强对重点地段、区域的管理,加强对节假日和夜间的巡逻检查,及时劝阻和制止燃放孔明灯的行为,并依据有关规定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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