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请程序
1、高校毕业生经县(市)教育局按规定程序录用为公办在编正式教师后,如本人符合代偿学费计划规定的条件,且愿意履行到农村任教代偿学费有关协议的规定,应于当年9月20日前由本人向县(市)教育局提出申请(申请表见附件1)。经县(市)教育局审核后,由县(市)教育局在全县(市)教育系统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市)教育局与申请人签订《福建省农村紧缺师资代偿学费协议书》(见附件2)。
2、县(市)教育局根据签订的协议填写《福建省农村紧缺师资代偿学费人员基本情况审核表》(见附件3),并会同县(市)财政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于当年10月15日前将《福建省农村紧缺师资代偿学费人员基本情况审核表》(一式4份)报市教育局。
3、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各县(市)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于当年10月30日前将各县(市)报送的《福建省农村紧缺师资代偿学费人员基本情况审核表》(一式2份,另2份分别由市教育局和财政局备案)汇总后报省教育厅。
4、省教育厅对各市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和汇总,并于当年11月15日前将各市报送的《福建省农村紧缺师资代偿学费人员基本情况审核表》(一式1份,另1份由省教育厅备案)报省财政厅审核。
五、考核办法和代偿程序
1、县(市)教育局于每年7月底前对在享受代偿学费政策服务期内的教师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以代偿学费协议书以及县(市)教育局、学校的有关规定为准,考核与教师的年度考核工作结合进行。考核结果作为当年度是否享受代偿学费政策的依据。
2、考核工作结束后,县(市)教育局据实填报《福建省农村紧缺师资代偿学费人员年度变动情况审核表》(见附件4),将考核不合格、因特殊原因终止协议和不履行协议规定要求等情况作为调减本年度及后续年度享受代偿学费人数的因素填列,会同县(市)财政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于每年8月15日前将《福建省农村紧缺师资代偿学费人员年度变动情况审核表》(一式2份)报省教育厅,同时抄报市教育局、财政局各1份备案。
3、省教育厅对各县(市)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和汇总,并于每年8月30日前将各县(市)报送的《福建省农村紧缺师资代偿学费人员年度变动情况审核表》(一式1份,另1份由省教育厅备案)报省财政厅。
4、省财政厅根据变动情况,调减相应人数及款额后于每年9月15日前将代偿学费金额按县拨到各县(市)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通过工资统发系统于每年9月底将代偿学费发到教师个人工资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