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紧缺师资代偿学费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教人〔2009〕18号)
各设区市和有关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
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闽政文[2008]344号),为引导鼓励大学毕业生到农村任教,完善农村教师补充机制,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教师队伍建设,省教育厅、财政厅制定了《福建省农村紧缺师资代偿学费计划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农村紧缺师资代偿学费计划实施办法
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闽政文[2008]344号),为引导鼓励大学毕业生到农村任教,完善农村教师补充机制,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教师队伍建设,特制定福建省农村紧缺师资代偿学费计划实施办法。
一、代偿对象和基本条件
1、代偿对象:从2009年起新录用到我省一般转移支付县(市)和闽清、东山、南靖县乡镇(不含县级政府所在镇)及以下的公办农村中小学(含中职学校)任教的省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和省外全日制普通高校福建生源的应届或往届本科及以上毕业生。
2、基本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志为农村教育事业服务。
(2)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学位,所学专业应与任教学科一致或相近,具备相应任教学科的教师资格证。
(3)任教学科应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师资紧缺学科。
(4)身心健康。
二、代偿标准和经费来源
在履行相关协议和符合有关要求的前提下,任教满1年后每人每年退费5000元,连续退费4年,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
三、服务期限和要求
享受代偿学费政策的毕业生应在农村连续任教至少5年(含见习期),服务期满后鼓励其继续在农村学校任教。在5年服务期内可在所在县域农村学校间流动,可参加教师在职进修或培训,但不得从事教育行政管理工作,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