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继续遴选2009年福建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的通知
(闽教高〔2009〕33号)
各高职高专院校:
根据《高等职业教育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改革与建设工程》精神(闽政办[2008]59号),经研究,决定继续遴选福建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目标
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要紧紧围绕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对高等职业教育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通过重点建设,使学校成为办学定位准确、产学结合紧密、改革成绩突出、制度环境良好、辐射能力较强的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引领全省高等职业教育加快改革与发展,提高整体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社会认可度,逐步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质量优良的高等职业教育体系,推动高等职业教育更加紧密、更加直接地为海西建设服务。
二、建设内容
在已遴选确定了9所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的基础上,今年继续遴选1所办学实力、教学质量、管理水平、办学效益和辐射能力较强的高等职业院校为省级示范性院校,在高技能人才培养、职业技能培训、应用技术研究与成果推广上发挥带头示范和辐射作用。
(一)示范性院校举办者要增加投入和加强政策扶持,支持学校基本建设和教学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教学、实训条件;制定“双师型”教师培养和专兼结合专业教师队伍建设的支持政策与办法,支持学校聘请一批精通企业行业工作程序的技术骨干和能工巧匠兼职,促进高水平“双师”素质与“双师”结构教师队伍建设;支持学校加强与行业企业在人才培养、技术开发应用等领域的合作,广泛吸纳社会各方资金、物质与人力资源参与学校建设。
(二)示范性院校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专业设置、招生规模的计划与调整机制;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改进人才培养方案,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探索职业岗位要求与专业教学计划有机结合的途径和方式;改革课程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和评价方式,建成一大批体现岗位技能要求、促进学生实践操作能力培养的优质核心课程;统筹规划和建设紧密结合生产实际,具有高职特色的教材体系,规范教材评价选用机制,确保高质量教材进课堂。
(三)示范性院校要培养一批基础理论扎实、教学实践能力突出的专业带头人和教学骨干;建设一批融教学、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技术研发功能于一体的实训基地或车间;重点建成若干个产业覆盖面广、办学条件好、产学结合紧密、人才培养质量高的特色专业群;建成一批优质专业核心课程、特色教材和教学课件,带动相关专业课程建设,提高教学水平。
(四)示范性院校要积极为社会提供技术开发与服务,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努力为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就业,以及转移农村劳动力提供服务,为社会提供各类职业技术;积极开展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对口支援与交流,主动为区域内职业院校培训师资,促进地区职业教育的协调发展。
三、遴选条件
1、申报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应为独立设置学校,并已通过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截止到2008年12月)。
2、评审工作主要依据《福建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评审标准》(下简称《评审标准》,见附件)进行。申报院校在《评审标准》40个二级指标(其中12个为关键指标)中,必须满足A≧31,其中关键指标C≦3的同时,其质量与特色项目应至少申报1个,且所得等级≧B,方有资格进入答辩和表决程序。
3、根据学校建设和发展需要,制定了具体的建设项目和资金投入方案,其中以学校举办者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建设经费达5000万元以上(不含学校自身投入)。
四、遴选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