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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印发河源市旅馆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印发河源市旅馆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河府〔2009〕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河源市旅馆业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09年5月8日

河源市旅馆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旅馆业管理,规范市场秩序和企业经营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馆业健康、文明、有序发展,提高旅馆业经营管理水平,根据《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河源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旅馆经营活动的非星级饭店(酒店、宾馆)。
  本暂行规定所称旅馆业,是指为消费者提供旅馆服务的行业。
  第三条 旅游主管部门是本市旅馆行业的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制定行业标准、行业规划、促进行业发展、等级评定等工作。
  各级工商、质监、公安、卫生、物价、劳动保障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调配合旅游主管部门,做好对本市各类旅馆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旅游主管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对旅馆企业经营服务的管理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
  (一)根据行业的发展规划,指导经营者合理布局、有序发展,规范旅馆行业市场。
  (二)组织从业人员培训,宣传行业政策法规,执行行业标准。
  (三)倡导诚信经营,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开展行业等级评定工作,规范企业经营服务。
  (五)受理、解决非星级旅馆饭店与消费者发生的经营服务纠纷。
  第五条 旅馆业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依法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后,报旅游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符合本市行业发展规划,达到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
  (一)经营服务场地要求:
  1.房屋结构良好,布局合理,地面平整,隔热、隔音、排风、降温设施良好,给水、排水设备设施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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