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广告灯具设置要适当,应采用内透光源、霓虹灯、LED管灯或LED管带等形式,灯光不得直射居民住户内,不能形成光污染。
4.凡在公园、广场、沿江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版面制作宜采用三面翻滚动式、电子显示屏或LED显示屏,外缘滴水线不得超出道路或建筑物。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1.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2.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3.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和侵犯他人物权的;
4.利用人行道树或损毁绿地的;
5.政府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6.影响城市景观及重要景观廊道、路段的;
7.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或载体。
四、合理利用公共资源,提高经营城市效益
为合理利用城市公共资源,提高经营城市效益,对占用城市公共资源设置的户外广告牌运用市场化手段,实行有偿使用。
(一)利用城市道路、广场、桥梁等市政公用设施以及公共产权的建(构)筑物设置的户外广告,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有关规定,以拍卖招租的方式出让使用权,所得收益全额上缴市财政,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对原经政府职能部门审批,期限已到并占用城市公共资源的户外广告(含T型立柱广告牌、三面立柱广告牌、落地式广告牌、挂旗、灯箱等),由市政府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发布广告资产确认公告,广告资产所有人须带齐有关资料到市城管局进行确认,市政府依法收回以上广告牌产权。对不影响市容和安全,符合设置要求的广告牌由市政府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市场评估价补偿原资产所有人广告牌残值,由市政府委托市城管局与该广告牌资产所有人签订补偿协议,协议签订后该广告牌所有产权归市政府所有,由市城管局统筹管理。对不符合设置要求和不接受市政府补偿的,由市城管局向该广告牌资产所有人发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原广告牌资产所有人自行限期拆除,限期为7天,逾期拒不自行拆除的,由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市政府收回的广告牌按照上述原则实行公开拍卖招租。
(三)在企业或个人所有的建筑物天面或立面设置的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其设置场地使用权实行公开拍卖招租,所得收益由政府和业主按4∶6比例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