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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户外广告管理的通知

  (一)科学规划。由市城管局委托规划设计单位对市区公园、广场、“一江两岸”和主要道路两旁的户外广告进行统一规划,编制《河源市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城管局必须按照规划布点要求审批设置户外广告。
  (二)设置审批。
  1.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单位(人)经产权所有者同意后,持有关资料向市城管局提出申请(具体要求见市政府门户网站),由市城管局审批。占用城市公共资源的,由市城管局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户外广告(招牌)设置许可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自己开发的楼盘范围内设置与本楼盘有关的户外广告和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利用自己的厂房、门店空间设置宣传自产自销商品或形象的户外广告,不属于占用公共资源行为,但须报市城管局审批。
  2.凡是利用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充分考虑对该建(构)筑物的结构安全的影响程度。申请人必须出具建(构)筑物设计单位或质量监督部门的明确意见。在他人建(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征得物权人同意。
  3.在市区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各类展销活动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包括牌匾、灯箱、挂旗、标语、标识牌等),须报市城管局审批。
  4.公共地大型落地式户外广告牌的设置,由市城管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选址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三)版面制作要求。
  1.凡在楼顶设置户外广告牌的,其造型设计应与原有建筑物的建筑风格和尺寸相协调;广告设施应与建筑外立面平行,不得超出外立面;广告设施的最高限度为建筑物高度的三分之一,下沿应有一定的漏空以减轻风压。
  2.设置贴墙式广告的,不得破坏原建筑物立面造型,不得遮挡门窗、玻璃幕墙或影响建筑物的整体景观,规格尺寸须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在同一地段相连的户外广告,必须统一规格,整齐美观。门店招牌应成水平状布置在建筑物第一层和第二层之间的统一高度处,平贴于墙面或飘檐竖板上。
  3.门店、商场、酒店、旅业、各类娱乐场所原则上实行“一户一牌”,原则上不得设置悬空式广告,如确实需要,申请人(业主)须向市城管局报批。
  (四)工艺制作要求。
  1.利用建筑物楼顶设置户外广告牌,必须配套灯光设施,版面制作宜采用霓虹灯、射灯、电子显示屏、LED管灯或LED管带等材料。
  2.制作墙体镶嵌式广告应采用内光源,电脑喷绘画面,周边要加设宽度比例适当的霓虹灯或LED管边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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