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 展 规 定
一、参展单位须根椐筹展文件的要求按时完成各项筹展工作,并遵守展团有关规定。
二、每个摊位参展名额为二人,如参展单位客观上需增加名额,请另函提出申请报我会审批。
三、参展单位于报名后5天内将摊位费以人民币一次汇入我会指定银行帐户。参展商品须符合展(博)览会规定的展出范围,严禁假冒伪劣及劳改产品和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参展。
四、参展单位须按要求搞好摊位展品布置,保证展出效果,组展单位有权对参展单位的展品布置进行调整。出售展品要按章纳税,严禁参展人员出售清册以外物品。
五、参展单位须遵守展(博)览会规定,按时参展,不得提前撤展。
六、参展单位在国外必须服从展览团的统一领导和工作安排。
七、参展单位因自身原因申请退展的,已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参展单位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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