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健全职业病防治体系,依托现有资源,建立完善与职责任务相适应、规模适度的职业病防治网络,为贯彻落实《规划》夯实基础。
(一)2010年底前,确定1家省级医院增挂安徽省职业病防治研究院牌子,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应急救援、治疗和科研工作;淮南、淮北、铜陵、马鞍山市要充分依托现有资源,建立职业病防治院;到2012年,没有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市确定1家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先行增挂职业病防治院的牌子,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和治疗、应急救援工作,待条件成熟时建立职业病防治院。
(二)2010年底前,各地级市要有1家具备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资质机构,有1家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具有职业病诊断能力和职业健康检查能力;各县(市、区)要有1家医疗卫生机构具有职业危害检测与评价能力。到2015年,各地级市要有2家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具有职业病诊断能力和职业健康检查能力,有条件的县要有1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资质机构。鼓励有条件的民营机构和社会组织参与我省职业病防治工作和职业卫生服务工作。
(三)2011年底前,各设区的市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强化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科室的职责;各县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有专人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监督工作。
(四)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省职业卫生服务培训技术和指导。各设区的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申报建设项目职业危害评价资质(乙级)。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积极探索将基本职业卫生服务与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相结合的经验和做法,不断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水平,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方便、快捷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五)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许可及放射防护监督管理工作。
(六)健全和完善职业卫生监测信息及职业中毒救治信息系统,及时、准确上报职业病危害和职业中毒信息,分析评估职业病危害情况和职业中毒情况,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四、贯彻实施《规划》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地方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当地政府部门职责分工,做好《规划》的贯彻落实工作,将《规划》中的主要指标和主要任务列入卫生行政部门职业病防治年度计划,分解目标任务,明确分工、进度、责任人和保障条件,层层落实并列入绩效考核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