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商务厅关于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
(宁商(运)发[2009]71号)
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
为认真贯彻实施商务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的《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维护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掌握全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情况,推动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规范发展,根据商务部的要求,我厅将从3月11日开始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在全区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二、备案机关。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的初审工作;五市商务局负责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的复审报送工作;自治区商务厅负责区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备案工作和全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备案证明印制发放工作;自治区物资再生协会负责备案登记企业的专业技术管理和信息统计工作。
三、备案材料。申请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1.《宁夏回族自治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表》(附件1,以下简称《备案表》);
2.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承诺书(附件2,以下简称《承诺书》);
3.加盖经营者单位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备案程序。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到当地商务主管部门领取《备案表》和《承诺书》;经营者按要求认真填写《备案表》,并由法人代表在《承诺书》上签字盖章后,提交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初审后报送市(地级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在2个工作日内复审汇总后上报自治区商务厅。商务厅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终审,符合要求的核发备案登记证明(由自治区商务厅统一印制)。
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接到备案申请后,对备案材料予以核实,对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以书面形式(附件3)通知经营者于10日内补充完善材料后重新备案;不予受理备案登记材料或经审核不予备案登记的,应说明理由。
五、备案资料核实。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备案表》填写的内容应该详实,并与营业执照所记载的各种信息一致;
2、《承诺书》应加盖经营者的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3、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应当在有效期内。
六、备案证明编码。备案登记证明编号由国家标准地区代码和顺序号两部分组成,顺序号为001到999,共9位数(见附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