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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0)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皖政办〔2010〕3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决定,自2010年7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合肥市:市区720元(每人每月,下同),肥东县、肥西县530元,长丰县500元。

  马鞍山市: 市区720元,当涂县580元。

  淮北市:市区680元,濉溪县530元。

  淮南市: 田家庵区、大通区、谢家集区、八公山区680元,凤台县、潘集区、毛集实验区530元。

  芜湖市:市区680元,芜湖县、繁昌县、南陵县530元。

  铜陵市:市区680元,铜陵县530元。

  蚌埠市:市区630元,五河县、怀远县、固镇县530元。

  滁州市:市区630元,天长市、明光市和全椒县、来安县、凤阳县、定远县530元。

  巢湖市:市区630元,含山县、和县、无为县、庐江县530元。

  宣城市:市区630元,宁国市580元,广德县、泾县、绩溪县、郎溪县530元,旌德县500元。

  池州市:市区、九华山风景区630元,青阳县、石台县、东至县530元。

  安庆市:市区630元,怀宁县、桐城市530元,枞阳县、潜山县、太湖县、宿松县、岳西县、望江县500元。

  黄山市:屯溪区、黄山风景区630元,徽州区、黄山区和歙县、休宁县、黟县、祁门县530元。

  亳州市:市区580元,蒙城县、涡阳县530元,利辛县500元。

  宿州市:市区580元,砀山县、萧县、灵璧县、泗县500元。

  阜阳市:市区580元,界首市、太和县530元,颍上县、临泉县、阜南县500元。

  六安市:市区580元,寿县、霍山县、霍邱县、金寨县、舒城县和叶集试验区500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合肥市:市区7.50元(每人每小时,下同),肥东县、肥西县5.60元,长丰县5.20元。

  马鞍山市: 市区7.50元,当涂县6.10元。

  淮北市:市区7.10元,濉溪县5.60元。

  淮南市: 田家庵区、大通区、谢家集区、八公山区7.10元,凤台县、潘集区、毛集实验区5.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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