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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行为的通知

  (二)伙食费(含点心费)

  伙食费(含点心费)属代收费,单独管理、专款专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幼儿园与家长委员会根据儿童平衡膳食的需要和实际物价水平协商确定,报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伙食费坚持“代收代支、收支相抵、多退少补,按月公布,期末结算”的原则。

  (三)幼儿园在正常工作作息时间之外面向家长和幼儿的延伸服务以及开展的3岁前婴儿教养,必须按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坚持家长自愿参加的原则,具体收费标准由幼儿园与家长协商确定,报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四)寒暑假期间幼儿园应根据家长的需要为幼儿提供保教服务。寒暑假期间幼儿园办班,其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可在平时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0%。

  (五)原卫生保健费、专项教育实验费和代收费中的水电费、学习用品费、文娱活动费、体检费、卧具折旧费等7个项目,归并入调整后的保育教育费中。除保育教育费和伙食费外,幼儿园不得在正常工作作息时间内以各种名义另外收取费用。

  四、幼儿中途休园、退园的收费规定

  (一)幼儿入园后因故连续休园一个月及以上,并事先办理休园手续的,保育教育费按收费标准的30%收取。伙食费按实收取。

  (二)幼儿入园后因故要求退园或转园的,其在园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含一半)的,按在园天数计算收取保育教育费,超过一半的,按全月收取。伙食费按实收取。

  (三)学期初或学期末不足半个月的,按工作日计算收取保育教育费,超过一半的,按全月收取。伙食费按实收取。

  五、坚持执行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的收费减免制度,加大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力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经批准可酌情减免保育教育费。

  对重庆籍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对革命烈士子女、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包括社会福利机构在社区和居民家庭中分散寄养的)孤儿,凭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经所在幼儿园核实,报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应减免当期的部分或全部保育教育费。

  六、幼儿园收取的有关费用应按规定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各级价格、财政、教育部门要建立和健全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对违规收费或平调、截留、挪用幼儿园收费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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