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行为的通知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渝价〔2009〕456号)
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教委(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幼教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3〕224号)精神,在认真调查、测算和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进一步规范、调整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幼儿教育属非义务教育,实行政府、社会、家庭、个人合理分担教育成本机制,坚持“按质定级、按级收费、优质优价”原则, 实行规范化管理。
二、本通知只适用于我市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价〔2005〕487)号文件规定,根据教育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三、幼儿园依据规定向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向幼儿提供伙食的,可代收伙食费。
(一)保育教育费
保育教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各区县(自治县)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认真测算教育成本,在不超过市定政府指导价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保育教育费主要用于:自聘教职工的工资、津贴、奖金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用、业务费用;预留发展资金等;其他正常办园经费的支出。
重庆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单位:元/生.月
办学等级
| 办学形式
|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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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幼儿园
| 全日制
|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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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幼儿园
| 全日制
|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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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幼儿园
| 全日制
|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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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定级或未达等级
| 全日制
|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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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供午餐午睡
| 全日制
| 按本等级标准的7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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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1.寄宿制收费标准在同等级全日制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0%;2.市级示范幼儿园在一级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5%;3.保育教育费中含20%管理费,幼儿家长可凭缴款收据回单位报销,由幼儿父母所在单位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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