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使用范围
第八条 (支持对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承担经济运行和产业安全建设事项的单位。
第九条 (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经济运行与产业安全监测网的平台建设和完善,包括系统开发、维护和升级,数据采集和加工等;
(二)产业安全数据库(含子库和信息服务子站)的建设、扩容等;
(三)经济运行与产业安全信息服务体系的建设;
(四)产业运行监测报告、产业安全动态信息和专题报告等的编制;
(五)经济运行和产业安全专业人员的培训;
(六)推进本市经济运行与产业安全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支持方式和资助标准
第十条 (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 (资助标准)
专项资金的资助标准为:
(一)经济运行与产业安全相关资料采集、数据加工、政策调研和制定、信息更新等单个项目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30万元;
(二)经济运行与产业安全监测网的系统开发、维护升级、平台建设等单个项目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二条 (除外规定)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三条 (申报条件)
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具有承接经济运行与产业安全工作任务的能力;
(四)其他应当符合的条件。
第十四条 (申报方式)
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单位应当通过网上申报的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