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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经济运行与产业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使用范围

  第八条 (支持对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承担经济运行和产业安全建设事项的单位。
  第九条 (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经济运行与产业安全监测网的平台建设和完善,包括系统开发、维护和升级,数据采集和加工等;
  (二)产业安全数据库(含子库和信息服务子站)的建设、扩容等;
  (三)经济运行与产业安全信息服务体系的建设;
  (四)产业运行监测报告、产业安全动态信息和专题报告等的编制;
  (五)经济运行和产业安全专业人员的培训;
  (六)推进本市经济运行与产业安全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支持方式和资助标准

  第十条 (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 (资助标准)
  专项资金的资助标准为:
  (一)经济运行与产业安全相关资料采集、数据加工、政策调研和制定、信息更新等单个项目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30万元;
  (二)经济运行与产业安全监测网的系统开发、维护升级、平台建设等单个项目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二条 (除外规定)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三条 (申报条件)
  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具有承接经济运行与产业安全工作任务的能力;
  (四)其他应当符合的条件。
  第十四条 (申报方式)
  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单位应当通过网上申报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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