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经济运行与产业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经信法[2009]681号)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经济运行与产业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6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第1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经济运行与产业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促进本市经济健康发展,维护产业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促进经济运行健康发展和维护产业安全的有关规定,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经济运行与产业安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上海市经济运行与产业安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为了支持和保障经济运行和产业安全而设立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资金渠道)
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部门预算。
第四条 (资金属性)
专项资金属政府财政资金,应当按照财政预算资金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基本要求)
专项资金安排的基本要求是: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本市经济运行和产业安全建设的要求;
(二)有利于保障经济运行监测和产业安全预警机制体系建设;
(三)有利于加强经济运行调节,维护产业安全,形成科学分析基础上的社会经济性预测。
第六条 (管理部门)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项目指南,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制订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组织项目验收。
第七条 (监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