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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征信管理办公室关于开展上海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第三批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征信管理办公室关于开展上海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第三批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服务企业、全力保增长的要求,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园区、商圈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提高企业防范交易风险、扩展融资和管理应收账款的能力,推动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和信用信息开发利用,经研究,现决定启动上海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第三批试点)申报工作。试点项目完成时间一般不超过2010年12月,最迟不超过2011年12月。现将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内容
  1.探索企业利用信用服务防范交易风险的措施。引导、支持企业加强与信用服务机构的合作,在市场交易过程中通过查询相对方信用信息或者使用信用产品,提高企业防范交易风险的能力。
  2.探索提升企业信用等级的内部管理方法。引导、支持企业增强信用意识,强化内部管理,提高经营效率,完善财务结构,提高财务报表质量,提升企业信用状况,进一步拓展融资渠道,提高融资能力。
  3.探索企业科学管理应收账款的途径。引导、支持企业加强与信用服务机构的合作,合理确定应收账款规模,设立符合自身的应收账款评价指标,加强对客户信用状况的动态跟踪,制定科学的应收账款延期支付决策流程,采取合法、专业的应收账款催收措施,进一步缩短应收账款的回收周期。
  4.探索开发利用信用信息资源的方式。引导、帮助企业加强交易相对方信用信息的记录工作;鼓励和支持骨干企业、行业协会、园区、商圈加强与信用服务机构的合作,开发利用包括交易信用信息在内的各类信用信息资源,探索信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各种模式,加强与本市个人、企业联合征信系统的信用信息资源共享。
  二、申报单位和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包括:(1)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2)各类行业协会;(3)各类产业园区、开发区管委会(或管理公司);(4)商圈、商城主管部门(或管理公司)。
  2.申报表中至少应填写五家拟列入试点范围的企业(企业规模不限),并在“项目主要内容”中注明每家企业的试点内容。
  三、专项资金扶持
  1.对确定的试点项目,上海市征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信办)将给予一次性的资金扶持。每个试点项目的专项资助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同时申报单位须按照1:1以上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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