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要从执政为民、构建和谐社会出发,把落实《规划》工作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行动,本着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规划》的重要意义。要加强组织领导,增强责任意识,强化措施,确保《规划》的全面实施。
(二)本次屠宰厂(场)规划调整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经贸部门负责推动本次调整规划的组织实施,并按照国务院《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要求负责全市定点屠宰厂(场)换发牌证工作。
(三)各地要对本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进行逐一核查,对符合条件的,依照设置规划,于今年9月份前向市政府主管部门申请换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按照每厂(场)“一证一牌”的要求,收回原证牌并销毁。对一些基础条件较差但符合设点规划的场点,要督促其加强改造升级,待符合条件后,再换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对已经不符台设置规划的场点坚决予以取缔。
(四)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生猪屠宰厂(场)规划设置工作,指定一名领导亲抓,经贸部门具体负责。根据规划和标准,对保留的定点屠宰企业重新审核,达不到标准的要限期改造提升,对不符合规划或标准以及危害食肉安全的企业坚决实行关、停、并、转。同时,要依托定点屠宰企业做好本辖区猪肉供应。到201O年,全市基本形成以大型屠宰企业为骨干,中型屠宰企业为基础的放心肉生产格局。
(五)制定有关扶持配套措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布局调整、压缩数量,体现了资源合理配置的经济效益和居民食肉安全的社会效益,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市县两级政府对被压缩调整的定点屠宰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偿,妥善解决压缩调整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六)强化屠宰行业和猪肉市场监督管理。实行综合管理和分工负责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明确责任,密切合作,协同联动。经贸部门负责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猪肉质量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和违反操作规程的屠宰厂,要依法严肃处理,坚决取缔非法屠宰点,查处私屠滥宰行为。农业畜牧部门负责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猪肉市场的检疫、防疫监督及兽药违禁药物的监测,规范出具检疫合格证明,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案件。环保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屠宰厂(场)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责令其停产,限期进行整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猪肉流通环节的监管,规范各类市场、经营单位(户)的经营行为,坚决查处并杜绝不符合要求的猪肉进入市场。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猪肉消费环节的监管,负责对生猪屠宰厂(场)卫生许可及卫生条件的监督检查。物价部门负责市场肉价的监管,防止乱抬肉价现象发生,确保市场猪肉价格稳定。质监部门负责肉制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猪肉安全的综合监督,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