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无害化原则。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检疫检验,加大防疫力度,强制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有效切断疫病传播途径。加强节能减排,综合利用废弃物,有效削减污染物的排放量,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良好的空气质量,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居民生活区等环境敏感点内严禁建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四、设置标准
(一)提高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标准。到2013年年底前,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必须达到☆级以上资质等级。凡达不到上述标准要求的全部退出。
(二)严格按标准建设改造。定点屠宰厂(场)加工能力必须达到班产50头以上规模,厂址选定、建筑设计以及屠宰加工设备设施要符合设计规范和动物防疫、检疫要求,污染物处理严格符合国家标准。
(三)规范屠宰工艺流程。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要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17236-1998)、《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T17996-1999)等有关规定,严格工艺流程和检验检疫,建立有效的全程质量控制体系,保障肉品质量和安全。
五、规划布局和设置数量
鉴于我市目前猪肉年设计加工能力存在供大于求的问题,按照适度集中、压缩数量、提升规模的要求,到2010年,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总数控制在48家以内,比现在的61家减少13家,实现实际生产加工能力基本保持供求平衡的目标。
按照省分配我市设置规划数及设置原则:市区设置1家,每个县城设置1家,每个乡镇设置1家(以省民政厅在册建制乡镇为依据,街道改为配送方式)。全市定点屠宰厂(场)具体区域设置规划为:市城区4家,海丰县15家,陆丰市18家,陆河县8家,红海湾1家,华侨管理区1家,海丰海崇出口屠宰厂1家,我市定点屠宰厂(场)由61家缩减至48家,规划数不得突破。
全市每个屠宰厂辐射半径约为10公里,既集中规模,又有利流通,方便群众。屠宰企业要逐步建立自己的生猪养殖基地,提高自营比重,提升配送功能,建立具有一定辐射能力的销售网络,提高销售能力,确保猪肉的安全供应。
规划的落实采取分步实施的办法,一是自本规划批准实施之日起,各县必须认真按照规划要求,整合定点,对现有符合设点规划的屠宰场(点)进行全面清理整改,对照规定条件,到2010年底前,凡达不到☆级标准的生猪屠宰企业停业整改;二是通过调整布局和压缩撤并,2013年底前各县(市、区)屠宰厂(场)控制在规划数量以内,全市屠宰厂(场)总数不超过48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