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对创业人员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湘财综〔2009〕17号)
各市州财政局、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6号)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10号)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我省下岗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高校应届毕业生、失地农民、返乡就业农民及残疾人自主创业的,凭相关证明材料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缴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为: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变更登记费、法定代表证明书工本费、负责人证明书工本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注册登记证工本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医疗机构注册及发证工本费;
4、交通部门收取的公路运输服务许可证、汽车维修技工(检验员)证、船舶营业运输证费、港埠业务经营许可证费、内河船舶登记费、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费、公路运输营运证费;
5、公安部门收取的三轮汽车、低速载贷汽车行驶证工本费;
6、新闻出版部门收取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减免15%。
三、卫生部门收取的工商产品卫生学鉴定费、食品用机械卫生学鉴定费减免15%。
四、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对创业人员的各项具体减免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公示,使有关人员及时了解和掌握收费减免政策。相关收费单位要对本单位的涉及创业人员收费减免政策进行全面公示,建立优惠政策减免台帐,对减免情况造册登记,并将当年落实优惠政策的统计资料于次年初逐级上报至省级主管部门,确保不折不扣地落实各项收费减免政策,凡不按规定落实减免政策的,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