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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商务厅关于补充推荐家电下乡销售企业的通知

宁夏商务厅关于补充推荐家电下乡销售企业的通知
(宁商(建)发[2009]111号)


各家电产品供应企业:
  为做好家电下乡新增补贴产品的销售工作,国家商务部、财政部决定新增电磁炉、微波炉、空调、电脑、热水器等家电补贴产品。按照《商务部关于请推荐家电下乡销售企业的通知》(商综发[2009]0809号)要求,我区拟补充推荐部分家电下乡销售企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补充推荐家电下乡销售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 具备合法供应家电经营资格的独立法人企业,可以是家电批发企业、生产企业或其设立的自治区级代理商,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并照章纳税;2、年家电产品销售额位居我区前列,一般在1亿元以上;3、配送能力覆盖我区15个市、县(区);4、销售维修服务网点原则上覆盖我区各市、县(区),且网点规模、服务水平等处自治区前列;5、资信状况良好。
  二、 申请家电下乡销售企业应准备以下材料
  1、企业在宁夏的基本情况;2、宁夏区域销售网点和维修网点一览表;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08年度财务会计报表;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红章);5、计算机网络、设备及人员情况等材料。
  三、请申请企业于2009年4月10日(星期五)12时前将以上材料一式两份装订成册及电子文本报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商务厅、财政厅将择优向商务部、财政部推荐。详细情况可登录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www.jdxx.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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