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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规范的通知

  托管银行:                  (乙方)
  建设单位:                  (丙方)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建质〔2005〕7号文件精神,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落实工程在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经三方协商,甲方委托乙方为丙方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设立“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专户。为明确三方责任和义务,由三方共同签署“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监管协议”如下:
  1、甲方委托乙方为丙方开设“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专户,丙方按施工合同中保证金约定条款将“质量保证金”存入乙方,乙方为建设项目设立“质量保证金”专户,并在交款通知单回执上签章,甲方对质量保证金的使用进行监管。
  2、丙方交存的质量保证金只用于缺陷责任期内因工程承包单位施工责任造成缺陷的维修,须足额缴纳,不得提前返还,不得挪作他用。
  3、缺陷责任期内,建设工程出现质量缺陷问题,如承包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履行保修义务,由丙方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如丙方和承包人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保修义务,经甲方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后由甲方指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上述维修实际发生的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支付。乙方接到甲方出具的《建设工程维修费用支付单》后方可向维修单位支付维修金。
  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2年或5年后,承包人向丙方提出保证金返还申请,丙方会同承包人核实工程确实不存在质量缺陷后,在承包人提交的《建设工程保证金返还申请单》上签署同意意见,提交甲方一份。甲方向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公示一周无质量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向乙方出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通知单》。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出具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通知单》后,方可按通知单规定数额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5、乙方未接到甲方出具质量保证金返还或支付工程维修费用的书面通知,擅自返还或挪用质量保证金的,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所有行政及民事法律责任。
  6、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
  7、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丙方(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交纳单

  编号:

工程名称

 

建设规模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托管银行

 

帐号

 

保证金金额

(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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