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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规范的通知

  第十四条 缺陷责任期满应当返还保证金时,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返还申请,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返还申请7个工作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申请单》(见附件4)上签署同意意见后报质量监督机构。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程质量获奖证书;
  (二)用户回访记录;
  (三)用户投诉处理情况说明;
  (四)承担本工程的监理单位出具的认可证明。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7个工作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质量监督机构向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公示一周无质量异议的,向托管银行出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通知单》(见附件5),托管银行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有异议的,由质量监督机构核查,认定异议不成立的,照前种情况执行。异议成立的,待保修合格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再向托管银行出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通知单》。
  第十五条 托管银行未接到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通知单》或《建设工程维修费用支付单》的,不得擅自返还或挪用保证金。违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市政府下发通报批评,终止托管银行资格,由此受侵害的当事人可以依法追究托管银行的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违反本规范,在保证金的收存、支付、返还监管中存在失职、渎职、营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本规范公布之前,建设工程已竣工但尚未完成竣工验收的,也适用本规范。

  附件:1、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监管协议书
  2、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交纳单
  3、建设工程维修费用支付单
  4、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申请单
  5、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通知单

  附件1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监管协议书

  委托方:                   (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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