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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规范的通知

  由于发包方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日起,工程缺陷责任期开始计算。
  第五条 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保证金的使用进行监管,具体工作委托市、县(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我市保证金管理实行监管责任制。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与开发单位、托管银行签订《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监管协议书》(见附件1)。托管银行应按协议根据市、县(市)区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监管意见进行收存、支付及返还保证金。托管银行由质量监督机构指定。
  第六条 保证金的数额按工程价款总额的3%-6%比例预留,具体比例由发、承包双方根据以下情况在施工合同中明确。
  (一)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质量等级为国家级优质工程,经审核认定后,保证金的数额可以按工程价款总额的3%比例预留。
  (二)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质量等级为省级优质工程,经审核认定后,保证金的数额可以按工程价款总额的4%比例预留。
  (三)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质量等级为市级优质工程,经审核认定后,保证金的数额可以按工程价款总额的5%比例预留。
  (四)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工程,保证金的数额应当按工程价款总额的6%比例预留。
  第七条 建筑工程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托管银行交付工程质量保证金。
  建设单位在向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时,应一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包合同关于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条款;
  (二)托管银行出具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交纳单》(见附件2)。
  第八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工程质量缺陷责任认定有争议的,到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协调处理无效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鉴定费用由委托人先行垫付,责任明确后由责任方支付。
  第九条 在缺陷责任期内发生质量缺陷的,不管最终认定为何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和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审查、建筑材料、构配件采购及检测)责任,均先由建设单位即发包方承担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即发包方在承担保修责任后,可以向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依法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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