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规范的通知
(佳政综〔20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现将《佳木斯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二月五日
佳木斯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缺陷责任期内的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用于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及时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中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不包括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及用户拆、改、修和使用不当造成的工程质量劣化和损毁。
第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质量缺陷责任期可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四条 施工单位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质量的保修期,从用户取得建设单位通知准予入户之日起计算。
由于承包方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