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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

  乡镇财政部门审核补贴时,除上述证明材料外,还需核查随车附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1”或“3”或“5”、“总质量(kg)”项大于1800kg但不超过6000kg的,确认为轻型货车;“车辆型号”项为第一位数字为“6”、“排量和功率(m 1/kw)”项中排量不超过1300ml的,确认为微型客车。
  (六)补贴资金审核拨付。
  补贴资金实行“乡级审核、县级兑付”。乡镇财政部门对农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符合补贴要求的,报送县级财政部门;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储蓄存折账户。
  自治区财政对市县(区)级财政拨付补贴资金实行“事先预拨、事后清算”。根据测算的各市县(区)补贴资金规模,自治区财政在收到中央财政预拨的补贴资金后,在15个工作日内及时将不少于50%的补贴资金通过中央专项资金零余额账户直接支付到市县(区)财政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其余补贴资金按需求进度和上述程序支付。实施过程中,如实际补贴资金超出预算,缺口部分由市县(区)财政先行垫付。补贴资金通过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信息系统进行审核,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拨款。
  每年3月底前,市县(区)财政部门核实汇总本地区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自治区财政厅进行审核清算。
  (七)监督管理。
  各级财政、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商务、工商、质检、物价等部门要协作配合,加强对补贴资金、车辆报废、购买、转让过户以及市场秩序、价格、产品质量等的管理与监督检查,防止骗取财政补贴资金行为的发生,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物价主管部门要加强汽车摩托车价格监管,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联合监督检查。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对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及销售企业严格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为享受补贴的车辆办理牌证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按规定严格办理登记。商务部门要加强对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防止虚假开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行为,规范和完善汽车回收拆解网点建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汽车摩托车销售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质检部门要对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质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严格执行“三包”有关规定。
  享受财政补贴的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同期同类产品价格。享受财政补贴的汽车两年内不得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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