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工商局、自治区质监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财(建)发[2009]356号)
各市县(区)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商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
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是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策,既是实现惠农强农目标的需要,也是拉动消费带动生产的一项重要措施。为组织实施好汽车、摩托车下乡,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财政部等七部门制定印发的《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结合宁夏实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发改委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
自治区公安厅
自治区商务厅
自治区工商局
自治区质监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汽车 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发[2009]104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制定
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如下:
一、 政策目标
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的宗旨是,提高农民购买能力,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汽车摩托车产品技术更新换代,实现汽车摩托车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内外需协调发展。
二、政策内容
(一)补贴行为及对象。
1.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农民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以下简称换购轻型载货车)。享受补贴的轻型载货车每户限购一辆。报废车辆车主与新购车辆车主为同一农民。
2.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农民购买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享受补贴的微型客车每户限购一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