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佳政办发〔20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二月二日
佳木斯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解决影响药品安全的深层次问题,全面提升药品安全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根据省卫生厅、公安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黑食药监联发〔2009〕14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保证药品安全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提高药品标准,严格准入条件,加强质量管理,强化市场监管,落实安全责任,进一步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健全药品安全工作机制,促进全市医药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确保公众用药安全。
二、整治目标
(一)总体目标。
通过两年左右的深入整治,使“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得到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和守法经营意识显著增强,药品质量安全控制水平显著提高,人民群众的药品消费信心明显增强,促进全市医药产业结构优化调整。
(二)药品整治目标。
1、生产环节。新开办企业得以严格控制,高风险产品和特殊药品监管明显加强,对药品不良反应及时发现、及时分析、及时预报、快速应对。
2、流通环节。药品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违法药品广告等虚假宣传行为被有效遏制,无制售假药的“黑窝点”,无非法药品集贸市场。
3、使用环节。医疗机构药房管理得以规范,医务人员用药合理。
(三)医疗器械整治目标。
医疗器械注册申报和生产经营行为得以进一步规范。
三、整治重点
(一)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药品。按照国家、省、市关于打击生产销售假药工作的安排和部署,卫生、公安、通信、邮政、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开展利用互联网、邮寄等方式制售假劣药品的专项整治行动,打击邮政信箱、物流公司等假药流通赖以存在的渠道以及互联网等销售假药的媒介进行综合治理。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查处重大案件。公安部门要配合药品监管部门开展市场检查,严厉打击制售假药违法行为。卫生、公安、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共同开展“黑诊所”、“黑药店”和医疗机构周边地区非法收售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工作。
(二)整治违法药品广告。工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违法药品广告查处力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通报相关查处情况。药品监管部门要强化药品广告审查和监测工作,查出的违法药品广告及违法违规网站名单要分别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通信管理部门。涉嫌药品违法的,必须立案查处或移交公安部门。篡改药品广告审批内容的,要依法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药品违法宣传情节严重的,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结合认证、换证及日常监督检查,把涉及违法宣传和发布违规信息的药品列为监管重点,针对药品采购渠道、票据管理、验收养护、储存运输、药师服务、营业员推荐及其是否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环节进行全面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必须从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