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综合整治标准:达到各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要求。
关闭、拆除违法企业或其生产线标准:必须依法吊销或变更企业营业执照、断水断电、拆除生产设备、清除原料。
停产治理、限期治理、深度治理标准:治理工艺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技术政策和省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规范要求,治理期不得超标排污。
污泥处理处置标准:处置的污泥应符合《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的规定和有关标准要求。
生态文明村和生态乡镇创建标准:达到省级生态文明村、生态乡镇考核指标要求。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是全市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全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高度认真抓好此项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要加强指导和督查,切实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
(二)依法行政:对企业实施关闭、下达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任务,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逐厂依法下达通知书,明确告知企业关闭、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的时限、要求、权利和义务。
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所有排污企业(含投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 ,禁止无证排污。
(三)强化监管: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对列入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中的重点区域、排污企业的监控力度,建立监 管记录,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要加强日常巡查,严防已关闭的污染企业和“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坚决杜绝违规新上污染项目。
(四)齐抓共管
环保部门: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大监管力度,实行严格的环保目标考核,依法严肃查处违法排污企业。
发展改革部门:加大对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投资工作力度。督促落实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工艺技术落后、资源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严重企业的关闭工作。
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用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的国债和财政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