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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旅游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旅游设施建设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贴息资金,凡弄虚作假套取贴息资金的,一经查实,省财政全额收回,并取消该项目省级财政贴息资金和其他旅游专项资金补助的资格;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福建省旅游设施建设项目贷款财政贴息申请表

  附表:福建省旅游设施建设项目贷款财政贴息申请表
  填报时间:
申请单位 
项目名称 单位负责人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项目审批机关 批准文号 
业主所有制形式 项目总投资(万元) 
项目开工时间 贷款签订时间 
贷款业务银行 贷款总额(万元) 
上年贷款平均余额 贷款年利率 
实际年付息额(万元) 申请贴息金额(万元) 
项目简介 
县(市、区)财政局意见: 年  月  日县(市、区)旅游局意见: 年  月  日
设区市财政局意见: 年  月  日设区市旅游局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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