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贴息资金,凡弄虚作假套取贴息资金的,一经查实,省财政全额收回,并取消该项目省级财政贴息资金和其他旅游专项资金补助的资格;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福建省旅游设施建设项目贷款财政贴息申请表
附表:福建省旅游设施建设项目贷款财政贴息申请表
填报时间:
申请单位 | |
项目名称 | | 单位负责人 | |
单位地址 | | 联系电话 | |
项目审批机关 | | 批准文号 | |
业主所有制形式 | | 项目总投资(万元) | |
项目开工时间 | | 贷款签订时间 | |
贷款业务银行 | | 贷款总额(万元) | |
上年贷款平均余额 | | 贷款年利率 | |
实际年付息额(万元) | | 申请贴息金额(万元) | |
项目简介 | |
县(市、区)财政局意见: 年 月 日 | 县(市、区)旅游局意见: 年 月 日 |
设区市财政局意见: 年 月 日 | 设区市旅游局意见: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