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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旅游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旅游设施建设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扶持范围的建设项目并符合规划和环保要求的;
  2、申报年度上年内新开工的旅游设施建设项目和贷款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贴息年度有贷款余额(申报年度指本年度,贴息年度指上年度);
  3、具备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或独立核算的事业法人资格;
  4、省级当年已有补助的旅游设施建设项目不再享受本贴息政策。

第三章 贴息标准和程序

  第六条 贴息资金补助标准:
  1、按贷款建设项目贴息年度的贷款本金平均余额2-3%贴息;
  2、同一建设项目贴息最长不超过三年,一年最高贴息200万元,累计最高贴息额不超过500万元;
  3、单个旅游设施建设项目多家多次贷款的可以合并计算贴息。
  第七条 申请贴息资金应提交以下材料:
  1、《福建省旅游设施建设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
  2、银行贷款合同和银行贷款全年计息单;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批复复印件;
  4、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文件复印件;
  5、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第八条 贴息资金由项目单位向所在县(市、区)财政、旅游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材料。县(市、区)财政、旅游部门共同对所报材料进行初审签注意见后,送设区市财政局、旅游局审核汇总上报省财政厅、省旅游局。
  第九条 申请单位申报时间。每年申报截止时间为5月31日(2009年申报截止时间为8月31日)。
  第十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旅游局,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和资金盘子对上报贴息资金建设项目进行审核确定。
  第十一条 贴息资金补助实行公示制度,对拟享受贴息资金的建设项目分别在省财政厅、省旅游局网上进行公示七天。
  第十二条 贴息资金由省财政厅通过指标结算下达到建设项目所在地财政局,所在地财政局应及时将贴息资金拨付到建设项目单位。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收到贴息资金,按规定冲减相应的利息支出。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罚则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省旅游局负责对贴息资金的使用、经济效益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日常监督工作由当地财政、旅游部门负责,并接受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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