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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旅游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旅游设施建设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旅游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旅游设施建设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财外〔2009〕27号)


有关设区市财政局、旅游局:
  为充分发挥省级财政旅游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带动金融资金支持旅游项目建设,拓宽旅游建设项目投融资渠道,进一步促进我省旅游业发展,省级财政对全省规模较大的旅游设施建设项目贷款实施财政贴息扶持政策。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本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福建省旅游设施建设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九年六月一日

  福建省旅游设施建设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省级财政旅游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带动银行资金支持旅游项目建设,拓宽旅游建设项目投融资渠道,进一步促进我省旅游业发展,省级财政对全省规模较大的旅游设施建设项目贷款实施财政贴息扶持政策,并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省旅游设施建设项目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设立的旅游专项资金。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负责贴息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 贴息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贴息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贴息资金扶持范围为:列入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的旅游项目、全省4A级以上旅游景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级以上自然或文化遗产地、国家级以上地质公园、国家级森林公园、优秀旅游县及主要旅游目的地规划内需要建设的各类企业投资的在建旅游配套建设项目。具体内容包括:
  1、首家四星级以上酒店建议项目的县市,或与上述重要旅游景区相配套的宾馆饭店等级相当于四星级以上建设项目;
  2、重要旅游基础及配套设施建设,包括景区内道路、游客服务中心、游步道、停车场、旅游厕所等;
  第五条 申请贴息资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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