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闽财教〔2009〕10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劳动保障局,省属中职学校(有关高职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管理工作,现将《财政部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教〔2008〕336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中职国家助学金管理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加强领导,确保资助到位。
我省规定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学生(含五年制高职在校一、二年级学生)都给予每月150元、全年10个月1500元的资助。各地各校要严格执行文件规定,不得改变资助对象、缩小资助范围、降低标准,对群众和学生反映没有按时足额获得国家助学金的,要进行督察落实,及时反馈。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财政部门,及时足额安排资金,确保资助及时到位。
二、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加强资助工作队伍建设。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覆盖面广,情况比较复杂,管理任务艰巨。在落实中职资助政策过程中,省、市、县要承担本级所辖学校受助学生名单审核、本辖区所有资助信息统计以及投诉电话受理、督查调研等大量的具体工作,任务非常繁重。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
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18号)文件部署和《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要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紧急通知》(教财[2007]14号)文件要求,市、县两级都要尽快建立健全专门资助机构,配备专职管理干部和资助信息操作员,健全中职资助工作管理队伍。
三、严格执行政策文件规定,规范操作程序。中职国家助学金按学期申报和评定,按月发放,由学生本人签字领取,不得代领,也一律不得抵顶或扣减。学校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并在学生入学一个月内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各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学校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制定本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实施细则,规范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报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