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对福州第十中学等43所学校进行中小学示范图书馆(室)省级评估的通知
(闽教办直〔2009〕5号)
有关设区市教育局: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示范图书馆(室)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教基〔2005〕74号)的要求和福州、厦门等8个设区市教育局的申报,经研究,我厅决定对福州第十中学等43所学校进行中小学示范图书馆(室)省级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原则与标准
坚持科学性、导向性和可行性的原则,对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的中小学图书馆(室)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校领导对图书馆(室)工作的重视,图书馆(室)的人员配备、基础设施及管理和服务工作水平,图书馆为课改服务、示范图书馆发挥对其他校的辐射、信息资源共享等作用,作为评估中小学图书馆(室)工作的主要标准。
二、评估时间安排
此次市级预评估工作须在2009年5月底前完成,整个评估工作至2009年6月底前结束,每个图书馆(室)评估时间不超过半天。各设区市教育局要精心组织、合理安排,同时注意不得影响被评估学校的正常教学工作,不得增加学校负担,切实做好此次评估工作。
三、评估办法
由有关设区市教育局统一组织成立评估组,进行预评估。每个评估组一般由3或5人组成(小学3人,中学5人),其中应包括已上报的省级中小学示范图书馆(室)评估验收专家2-3名,组长由专家担任。评估组根据《福建省中小学示范图书馆(室)评估标准》对各申报图书馆(室)进行综合评估、评定分值,并作出评估报告。省教育厅将派专业技术人员对通过预评估的学校图书馆(室)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严格把关,宁缺勿滥。
为保证评估工作的严肃性和有效性,各有关设区市教育局须在进行预评估的前一周将评估组成员名单和具体评估时间安排报省教育厅生供办备查,并组织有关专家认真学习领会《福建省中小学示范图书馆(室)评估实施办法》,在评估过程中要统一标准,严格要求。
四、评估结果的审批
有关设区市教育局将预评估结果报送省教育厅基教处、生供办,经审核、抽查通过后,省教育厅正式发文公布予以认定。“省级中小学示范图书馆(室)”的认定以省教育厅审批并正式发文公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