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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09年度高等学校专业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


  (五)根据《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第26号令)精神,独立学院增设、调整本科专业,一律以独立学院为单位申报。申请新增专业须经学院的专业设置委员会论证评议通过,并连同专业的其它申报材料报送我厅高教处。

  (六)高职高专院校申请增设《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内专业,且具备专业教学需要的办学条件,年度增设专业数不超过5个,经我厅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备案。高职高专院校申请增设《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外专业,必须按专业论证程序进行专家论证或召开听证会,并在提交规定申报材料的同时,将电子版的申报材料(Word格式,文件名称为:“学校名称”+“专业名称”)发至我厅高教处。

  (七)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临床医学类、公安类等专科专业为国家控制专业。高职教育类专业(分类代码6602)限于教育部《关于公布2008年普通高等教育高职高专专业设置整理情况的通知》(教高函〔2008〕1号 )规定的学校中设置。高职高专院校必须有一届以上高职高专毕业生方有申请举办高职单招专业资格。

  (八)根据我厅《关于印发“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实施文件的通知》精神(闽教高〔2009〕27号),对自有毕业生起至有3届毕业生前未参加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的高职高专院校,暂停增设专业。

  三、申报材料

  (一)高等学校申请设置、调整专业,需上报校“2008年至2012年专业设置与建设规划”,认真填写《年度高等学校专业设置汇总表》(见附件1)、《高等学校增设专业申请表(试行)》(申请增设本科专业填写,见附件2)、《高等学校增设高职高专专业申请表(试行)》(申请专科专业填写,见附件3),专业申报表的有关内容将作为今后我厅开展专业检查的重要依据。

  (二)高等学校申请设置在我国高校尚无布点的目录外本、专科专业,除按规定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论证报告和专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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