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关于重申停止收取中等职业学校“代招费”的通知
(闽教财〔2009〕68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省属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我省高校招生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函》(闽价费[2006]539号)有关规定,我省已废止了原福建省教委、物委、财政厅《关于调整普通及成人大中专“代招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闽教计[1995]118号)文件,对中等职业学校停止收取“代招费”。但据反映,个别地市仍在收取“代招费”。为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秩序,现再次重申,各设区市应严格执行闽价费[2006]539号文件精神,严禁在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过程中向学校和学生收取“代招费”,招生工作所需的工作经费应由当地教育部门安排或向政府申请解决。对于仍然违规收取“代招费”的,一经发现,将予以严肃处理。